渝北法院试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成效明显
27.04.2016 11:55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节省审判辅助时间。庭审前征求当事人同意后,书记员打开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宣布法庭纪律后离庭。在设备出现故障时以书记员记录方式开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书记员根据录音录像誊写笔录载入上诉卷宗;出现抗诉或决定再审情况的,以书记员记录方式开庭,并根据录音录像补充誊写笔录。试行半年内,仅发生设备故障1次,当事人提起上诉9件,无抗诉和决定再审案件,充分节省了书记员作庭审记录的时间,方便书记员将更多精力投入配合调查取证、网上信息录入文书校对送达、卷宗整理归档等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是提高案件庭审效率。试行范围限定于刑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拟判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含拟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以及民事速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作庭审记录,促进了庭审流畅有序、加快了庭审节奏,省去了当事人核对笔录等环节,避免了因个别书记员记录慢而导致庭审拖长等现象,有效缩短了庭审时间。试行半年内,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共审理刑事案件227件、审理简易民事案件86件,平均庭审用时分别约为20、40分钟,均比同类案件笔录方式庭审用时缩短约四分之一。
三是保障记录客观真实。在试行改革的案件中,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不再作为庭审记录的辅助手段,而是一项主记录途径。该院试行中发现,用同步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作庭审记录,能够完整、客观、真实记录整个庭审过程,内容不易被私自更改、撤换,避免了书记员记录的疏漏、偏差,推动法官从传统的依赖欠准确、不完整、有瑕疵的笔录审理案件,转变到依靠较为客观、真实的同步录音录像审理案件,扭转“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习惯意识和做法,有力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在试行改革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案件的当事人对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过质疑。
四是促进庭审严格规范。该院在试行改革中发现,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庭审记录,能够生动、直观还原庭审过程,全面展示庭审进行中的各个程序、各个细节,如法官着装、法庭布置、庭审语言及一举一动等。每一个庭审录音录像须严格随卷归档,且保存持久,促使法官更加注重庭审细节和审理秩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倒逼庭审过程更加规范有序。试行以来,共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庭审着装不规范、座牌摆放错误等方面的庭审不规范现象6个,均由纪检监察室督促有关部门和法官切实完成整改。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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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2016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