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满释放一年后主动到法院交纳罚金

18.12.2015  13:21
  “法官,我是来交罚金的……”17日上午,一男子到市二中法院审监庭要求交纳罚金。在法官仔细询问后得知,今天是男子刑满释放一周年,为了履行减刑时的承诺,专程从重庆来到万州履行罚金刑。

  这名男子姓屈,开县人,2008年11月某日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鉴定,被盗物资价值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念在屈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失主,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屈某还有4次入室盗窃作案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违反所得7000元。

  屈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改造态度良好,服从管理,且好学上进,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了自学考试,已通过半数科目的考试。屈某也因此获得两次减刑,但因家庭贫困,一直未退还违法所得,也未缴纳罚金。

  2014年11月,监狱第三次提请减刑时,屈某向法院提交了开县民政局的贫困证明。屈某在监狱的消费记录显示,其劳动所得几乎全部用于自学考试,生活上相当节俭。屈某还当庭承诺,在刑满释放后会用打工赚来的钱逐步交清罚金和赃款。市二中法院审监庭办案法官,结合以上证据,根据当时的减刑假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屈某暂不具备财产刑的履行能力,对其酌情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屈某刑满释放后,一直在重庆务工。一年来,屈某坚守承诺、心怀感恩、努力工作;一年后,屈某主动到法院交纳罚金。这不是小说里的情节,而是发生在市二中法院的真实事件。社会需要诚信,也需要感恩,期待这样的事件不会成为孤例。 来源:二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