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干部滥用职权被调查 自首受贿后法院从轻判处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梁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梁平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冉某,经法院终审裁定其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
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
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冉某担任梁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副主任、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园区规划、工程招投标、企业建设等工作,分管规划建设科。担任梁平县规划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负有审查项目规划的职责。
2011年3月,工业园区开发公司承建的皂角佳苑二期工程项目启动,由设计单位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规划设计。同年10月,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方案经开发公司审查后,由开发公司向县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
同年11月4日,专家委员会对该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了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12月15日,县规划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了该项目的设计方案,同时提出四点修改意见,并将意见转发给开发公司及设计单位,让其按照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并形成成果送规划局验核。
冉某以专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与了对该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设计单位接到修改意见后向冉某提出,设计方案如果按专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审核的3米层高,房屋总高度会超高,方案将会重新设计,建议更改层高降低为2.8米。
冉某明知皂角佳苑一期和二期回居房项目的房屋层高设计均为3米,且该设计方案已经过专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却仍未向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便擅自同意设计单位提出的更改降低房屋层高这一重大规划设计事项,并指示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不按照设计方案更改的审批程序,而是按照设计方案的验核程序,报县规划局进行验核,导致方案被验核后,皂角佳苑二期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回居户因一期、二期回居房层高不一致,且与规划委员会审定的二期工程3米层高规划要求不符,拒绝回居,并多次向管委会和梁平县政府反映并上访。
截止2014年8月,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少收入因层高补差的金额450余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2011年至2014年,冉某利用负责园区工程招投标、企业建设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4.8万元。
2014年8月13日,梁平县纪委将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的冉某移交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冉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向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
据检察机关查证,2012年初,园区一排水工程承建方唐某送给冉某现金1万元;当年春节,园区北侧土石方平场工程承建方吕某送给冉某现金1万元。随后,园区西侧土石方平场工程承建方谢某、园区北侧土石方平场工程承建方张某分别送给冉某现金1万元。2013年、2014年春节,冉某又分别收受了园区三家公司给予的现金8000元。
案发后,冉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赃4.8万元。
自首受贿法院从轻判处
梁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更改皂角佳苑二期工程房屋层高,不按照正常程序申报,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时,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冉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冉某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冉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