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烟头引发火灾殃及多户 法院:均有过错,各自承责!
今(2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该起疑似因“高空抛烟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由被告“起火点户主”承担20%的责任,“被殃及户主”自身承担20%的责任,其余60%损失可在查明引发本次火灾事故的行为人之后另行向其主张。
2019年11月10日,疑似烟头的外来火源掉在了居住在23-3号房的黄某家窗户外防盗网上。火源引燃了黄某摆放在防盗网上的纸板、乳胶等易燃物,因起火时黄某家中有人,及时控制住了家中火势。不幸的是,23楼防盗网上燃烧后的熔融物滴落致22楼,引起居住在22-3号房的陈某家防盗网上堆放的拖车、脸盆、木板等易燃物起火。
让人着急的是,当时陈某家中无人,火势不仅蔓延至家中导致部分家具家电烧毁,还殃及了上下左右四户人家,这四户邻居家中均有大面积烟熏痕迹。
经调查,该栋楼并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但从黄某家雨棚上散落的多个烟盒基本可以判定,此次火灾系楼上业主扔往窗外的烟头所致。
最终,公安消防机构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由外来火源引起。为减少损失,陈某将楼上邻居告上了沙坪坝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无证据证明外来火源系被告黄某引发,但黄某对房屋内物品的摆放有管理的义务,黄某在阳台上摆放的易燃物间接导致原告陈某家起火,故黄某对原告陈某家此次起火的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原告陈某也在防盗网上摆放了拖车、脸盆、木板等易燃物,故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酿成本次火灾事故属多因一果,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原告陈某家起火导致的此次损失,由被告黄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陈某14000元;原告陈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其余60%损失可在查明引发本次火灾事故的行为人之后另行向其主张。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温祺 沙坪坝区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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