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栓绳致人受伤,狗主人赔偿11万元
重庆万州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现如今,
饲养宠物是一种常见的爱好,
早已成为时尚、潮流。
现在的城市小区中,
随处可见带着猫、狗等宠物散步的人
如果缺少管制
这其中也蕴藏着一些危险。
如被猫、狗抓、咬伤,如不及时注射疫苗,就会有感染狂犬病的风险。
同时,行人还会被宠物冲撞、受惊吓摔伤等等。
接下来,万州法院小编为您讲述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因未有效管制狗导致人摔伤的民事案件。
案情速递
2019年3月的一天,高某某在小区花园散步,刘某甲及刘某乙在小区内遛狗,二人的狗均未佩带束犬链,在小区相遇后,异常兴奋,互相追逐打闹。当窜到高某某身旁,导致高某某摔倒在地,摔伤成九级伤残。高某某遂将狗主人刘某甲、刘某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余元。
案发地点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责任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载明,事发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所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束链牵领,在小区内任其追逐奔跑、嬉戏打闹,导致原告跌倒受伤,二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1万余元。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爱好饲养动物的人士,在带宠物外出遛弯时,一定要给宠物佩戴绳索,抓牢绳索,看紧宠物,防止宠物致人受惊吓摔伤以及撞伤、抓伤、咬伤他人,避免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同时,广大市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去随意逗耍宠物,尤其是流浪狗、流浪猫等,保护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原标题:遛狗不栓绳致人受伤,狗主人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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