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5%

01.09.2016  02:04

    新华网重庆8月31日电(欧阳虹云) 8月31日,重庆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环评法》)宣贯电视电话会。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法于7月2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日正式施行。《环评法》修改了9方面内容,尤其是对环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简化了部分项目的环评行政审批,强化了规划环评。

    未批先建将处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

    新修改《环评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修改前的环评法,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这容易出现违法企业成本低、守法企业成本高的情况。修改后,处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再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个处罚区间,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情况,以此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此外,除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之外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这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可能因为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了监督执法的属地化原则,避免了环保部门对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无执法权的尴尬。

    此外,加大了对规划编制部门的违法处罚力度,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

    新修改《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通过这些修改,进一步体现了环评审批简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改革思路,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对市场主体而言,减少了审批流程和时间,降低了企业的时间财务成本,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规划环评将是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新修改《环评法》增加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要求“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这一修改,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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