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解读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4月15日实施。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一是国家有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中明确要求,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二是现实有需求。近年来,环境监测任务成倍增加,而环保系统所属环境监测站在人员数量、技术力量等方面并没有相应增长,对于大量面向市场的服务性监测,需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环境监测体系的有效补充。
三是管理需规范。在一些省市试点探索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控制,社会监测机构在无序竞争中违规操作甚至伪造数据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良莠不齐,监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和平副市长在2016年全市环保工作会上指出,要加快我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步伐,研究出台社会监测机构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对社会环境监测服务实行有序放开、规范管理。
该《办法》的出台,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是培育环境监测市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
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何申报列入名录管理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市环保局提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环保局组织监测能力现场核实和评价,评价合格的列入名录管理,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放开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办发〔2015〕56号和环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放开业务范围为: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和生态类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委托方的主体责任是什么
按照“谁监测、谁负责” 、“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委托单位对委托行为和监测数据、结果的使用负责。
五、对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有哪些监管措施
1. 事前管理。市环保局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未列入名录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不得在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加以运用。
2. 事中管理。要求监测机构必须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承接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应信守承诺,严格执行从业规范。委托方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干扰、人为操纵、干预、破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业务“双报备”制度,监测机构及委托方均应按照要求报备承接和委托监测服务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有举报、必查处”,加强举报查处。
3. 事后管理。及时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质量督查考核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对于社会监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委托方实行违规“双处罚”。同时,加强责任追究,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