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十九大 | 市检院:构建联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 11月20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收集证据的工作指引》。到底讲了啥?赶紧拿出小本本,小编马上划重点。
《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案件范围
《细则》规定,公安部挂牌督办或不属于公安部挂牌督办但具有四种情形的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市公安局可以商请市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四种情形分别为:
1.犯罪情节严重、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
2.媒体高度关注、公众反映强烈,中央领导直接批示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
4.其他有必要联合挂牌督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商请程序
《细则》规定,各区县公安机关对符合前述情形的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应当及时提请市公安局挂牌督办,市公安局对符合联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商请市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细则》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的责任部门,即: 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环保总队、打假总队、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具体承担挂牌督办案件相关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任务。
督办方式
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将通过书面、派员督办等方式开展督办工作,及时调度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督促落实督办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跟进指导案件侦办。侦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督办要求,加大侦办力度。每月梳理一次案件侦办情况,并上报市公安局。并规定了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撤销、案件移交或者并案处理等五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的情形。
检察机关—— 市检察院负责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工作。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所在的分院具体承担对案件办理的指导工作。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对挂牌督办案件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层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备查。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对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程序提请本院撤销、变更决定,或者指令纠正。
联合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机制
对侦查机关商请介入侦查的挂牌督办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一般在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双方应严格遵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收集证据的工作指引》
一般规定
《指引》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的证据审查体系;
● 要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暴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分别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角度,对办理此类案件应收集哪些证据进行了 清单式列举 。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以对照该规定,判断证据收集是否存在遗漏,是否符合要求。
应当注意的问题
● 针对司法实践中收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经常出现的问题予以详细列举,提醒办案人员注意;
●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称主观不明知时应收集哪些证据进行了归纳梳理,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社会生活经验、专业背景和从业时间等;行业内一般人员的普遍认知程度;买卖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等十项内容。
● 特别强调了鉴定意见收集时应注意的问题;
● 对标准外检测方法所形成的食品鉴定意见的效力予以明确;
● 就涉案物品的保管统一了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