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琛与默笙的婚姻是无效的 来看看法官的专业说法吧
《何以笙箫默》热播,你追剧了吗?剧中不少涉及法律的问题你弄明白了吗?昨天,我们联系了江北区法院的曹磊法官,针对剧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为大家普法。
[剧情一] 应晖有权为她办摄影展吗?
应晖为默笙办了一场摄影展,展出默笙的摄影作品,想以此作为礼物送给她。但在摄影展上,应晖和以琛还有过一番争执。以琛认为,应晖此举侵犯了默笙的著作权,还让默笙签署了一份委托协议,委托以琛帮她的摄影作品版权维权。那么应晖是否有权展出默笙的摄影作品呢?摄影者与被摄影者又有哪些权利呢?
法官说法:私自展出侵犯了默笙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赵默笙享有摄影照片的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晖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将赵默笙的作品展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生活中,我们到影楼拍照片,经常遇到自己的照片被影楼用作宣传等其他用途,这就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我们有权依法维护我们的肖像权不受侵害。
[剧情三] 默笙的照片到底归谁?
以琛的钱包落在了超市,保安却发现钱包里的照片是默笙,并请她交还失主。默笙还了钱包却把照片留下了,以琛又赶到杂志社想讨回照片。默笙纳闷:“照片上的人明明是我,为什么要还给你?”
以琛却冷冷地回答: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的所有权问题。大家可能会疑惑,照片的肖像权是默笙,这跟所有权有何关系,照片到底该归谁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照片上的人是赵默笙,她当然享有肖像权。如果何以琛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比如支付报酬、赠予等方式,那么他拥有照片的所有权,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照片,则无需将照片还给赵默笙;如果何以琛的取得方式不合法,比如拾得、盗窃等方式,则照片的所有权人——默笙有权要回照片。
法官说法:照片非赠予默笙可取回
[剧情二] 默笙是否涉嫌重婚罪?
为了收养小孩,默笙在美国和她并不爱的应晖“假结婚”。此后,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默笙不到一个月就拿到了离婚判决书,回国后又与以琛登记结婚。应晖说“因为离婚协议有问题,所以离婚被判无效,她手上的离婚判决书已经是一张废纸了”。以琛却淡定地告诉应晖:那个所谓的申请离婚判决无效根本不存在,默笙拿到的离婚判决书根本就是伪造的……
那么默笙与应晖的婚姻是否还有效?她是否涉嫌重婚罪?
法官说法:可不担刑责但默笙以琛的婚姻无效
应晖和赵默笙的婚姻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并且是当事人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当然有效。且婚姻关系并未经美国的法院裁判离婚,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赵默笙在与何以琛登记结婚时,并不知晓自己与应晖的婚姻关系依旧存续的事实,因此,他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赵默笙与应晖的婚姻关系存续是事实,所以她与何以琛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剧情四] 他能对三年后的女友行使权利吗?
“如果三年后你注定是我女朋友,我何不提早行使我的权利。”这是学生时代的以琛对默笙说的话。那么对女朋友是否有权利可以行使?是否受法律保护?
后来,默笙也说过:“你还记得你说过的话吗?如果将来你注定是我的丈夫,那么我何不早一点行使我的权利。”对未来的丈夫是否有权利可以行使?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结婚前双方不存在权利和义务
男女朋友之间是一种正常的人际关系,不属于法律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男女朋友之间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在未结婚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并不受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只有在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结婚后,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才是合法、受保护的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在未结婚之前,双方并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