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法院出台意见扎实推动小额诉讼工作
20.06.2016 13:06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方法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让立案庭在立案时能准确识别;同时,立案时未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除已适用普通程序之外,审理期间认为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严格控制程序的转换,如需转换成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必须层报庭长、分管院长审批。
二是力争简出效率。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分别不超过7天和15天,承办人可以不必提前3日公布开庭公告。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做到一次开庭、当庭裁判。制作判决书、调解书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小额诉讼程序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模板,节省文书制作时间,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三是建立配套机制。各审判庭和派出法庭明确一名法官专职负责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研究室对其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审监庭将小额诉讼案件办理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每月对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情况和案件质量进行通报,并纳入季度及年终考核。
四是落实权利保障。除告知原被告一般诉讼权利外,将《小额诉讼须知》书面送达并要求其在单独的送达回证上签收,提醒其注意。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允许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庭审程序虽然简化,但是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来源:璧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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