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 他们审议“抠字眼”“抓细节”
7月27日上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这是时隔两个月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审议该条例草案。
分组审议现场
这次审议的二次审议稿,是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城市管理局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而成。
虽然已是“改了又改”,但为了让条例更严谨、更具操作性,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还是“抠字眼”、“抓细节”,对二次审议稿提出了审议意见。
产生垃圾就应承担分类责任
市民自驾应自带垃圾收集装置
李洪亮(左一)发言
“市民以家庭为单位开车出行时,尤其是家庭自驾时,车上应当携带垃圾收集的装置,比如说竹篓、可降解塑料袋等,来履行垃圾生产者的义务。”在分组审议现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洪亮抢在第一个发言。
他首先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建议在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为何这样建议?
李洪亮认为,垃圾分类归根结底要从个人做起,在条例中增加一款,是为了让垃圾产生者更好地承担起责任,倡导市民爱护环境,从源头做好分类和减量工作,让条款的落地实施更具可行性。
李洪亮说,市民在车上产生的垃圾,就应该有义务必须把它收纳好。而对于个人出行来说,也应当鼓励随身携带收存垃圾的设备,以收存自己产生的痰、纸巾等垃圾。
“用这样的规定,从源头减量上把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落实,才可以让条例更好地实施。”李洪亮说。
这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
陈彬(左二)发言
“总的来讲这个条例已经比较成熟,但个别条款我觉得还可以再斟酌一下。”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彬紧接着发言,他一共提出了八个修改意见,每个意见都有理有据。
陈彬首先“自加压力”。他打开二次审议稿,读起其中的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我建议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改为国家机关。”陈彬说,这项工作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也是人大、法院等机关应该做好的工作。
事实上,在条例草案首次审议时,就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新增一条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把每句话说“干净”
让生活环境变得更干净
之后,陈彬又提到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的“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这句话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我认为任何垃圾都不应该投入这个管道。”陈彬建议将“厨余垃圾”修改为“生活垃圾”。
陈彬对农村的厨余垃圾处理也很关注。他特别提到第三十五条中的“厨余垃圾优先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村地区可以就近就地处理”。
“我觉得这句话没说‘干净’,可不可以改一下?”
陈彬口中的这个“干净”,一语双关。他希望这个条款能说得更清楚,更希望通过条例的施行让生活环境变得更干净。
陈彬指出,农村厨余垃圾已经基本实现了就近就地处理。现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就近集中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因此,他建议将“就近就地处理”修改为“就近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关系着千家万户,每一个细节都要尽量想到,尽力完善。”在分组审议时,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让全体市人大代表参与讨论,一起来当垃圾分类的“宣传员”。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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