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生育服务证》和《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通知

26.02.2016  18:09

渝卫办指导发〔2015〕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为维护群众生育服务权益,规范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全程电子化处理,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重庆市生育服务证》和《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经委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对象进行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对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申请再生育获得批准后,由审批单位发放新版《再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再生育服务证》需张贴女方一寸免冠照片。有效期为三年。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此前已经发放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要求更换新证的,原发证单位可以为其换发新证。 四、《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的“10”或“20”分别代表生育“一孩”或“二孩”,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除第二位至第三位的“30”代表再生育以外,其余编码含义均与《生育服务证》一致。

五、《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重庆市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如因办公设备、网络等原因不能打印的,可暂时由人工填写证件,但发证单位应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六、新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式样见附件1、2)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附件:1.《重庆市生育服务证》式样

        2.《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式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1

重庆市生育服务证(式样) 

附件2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