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全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范围
1、支持建设农村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体系
(1)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包括建设线上线下 特色产品馆,不断挖掘本地特色优势产品;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
(2)建设乡(镇)级电商综合服务站。完善服务站的网络购物、网络销售、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缴费支付、取送货品、农村创业、本地生活等功能。
(3)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村民活动中心等现有资源,在行政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点内配电脑、多功能触摸屏、宣传栏、储物柜、wifi信号及专业辅导操作人员),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代换代退、引导宣传等服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原则上要求条件具备的村都要覆盖,且全县总体覆盖率不低于80%。
2、支持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建设县域电商公共配送中心。具备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等功能;承担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2)建设农村物流配送体系。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农村构建电商配送体系。
3、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机构、协会对当地政府机关、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电子商务培训。
4、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支持有能力组织一定规模收储并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加工和配送的龙头生产加工企业,针对电商渠道销售而集中对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进行统一包装、品牌营销、市场推广,开展原产地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支持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等,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体系,建立质量追溯机制,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
(二)支持方式:财政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县域电子商务公共配送中心一体的,原则上只能择其一享受支持。
(三)支持标准
1、财政直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2、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50%确定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3、单个项目获得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建设农村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体系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总额的50%;支持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总额的40%;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工作的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总额的20%;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二、项目推进和资金申报
(一)责任单位。示范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示范县商务局、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二)申报准备。示范县商务局、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的总体规划和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承担企业(机构)标准、申报材料明细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体确定。拟承担开展相关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对照项目建设内容、承担企业(机构)标准,准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支持申请。示范县商务局、财政局收到拟承担开展相关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申请后,通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示范县商务局、财政局应将相关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商委、市财政局。
(四)申报材料。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示范项目方案及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项目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五)项目验收。示范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示范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示范县商务局、财政局收到项目建设的单位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审核。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六)项目备案。示范县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附相关材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三、资金拨付
项目按计划实施竣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示范县验收合格后,应对项目和资金情况在当地媒体或网络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示范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按确定的资金安排意见拨付补助资金,同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商委、市财政局在示范县项目验收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对部分项目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项目要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县财政、商务部门要协调建立县主要领导参加、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以电子商务进农村为契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示范县商务局要进一步完善示范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与任务,规范资金使用方向,明确工作进度安排,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如有违反的,将取消综合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二)集中整合电商发展资源。要把电子商务进农村与基层党建、政府服务等涉及农村建设发展的事务相结合,整合网络平台资源,实现“一网多用”的功能,提高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点击使用率和社会影响力,确保农村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要在发挥现有优势的基础上,突出解决制约农村电商发展的“短板”,着重做好人员培训、物流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要积极整合本地电商资源,充分发挥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主体地位和吸纳作用,鼓励本地电商、物流、仓储配送等企业入驻,支持社会青年和大学毕业生等创办电子商务企业或开展网络营销,打造行业集中、产业集聚的园区型发展模式,形成全产业链发展。
(三)开展绩效评估。电子商务进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强化对示范工作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全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围绕项目在区域内的辐射作用、带动性、示范性、公共服务性、项目投资计划的合理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尽量量化,可考核。在示范项目结束或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市财政局、市商委组织对示范项目的年度完成投资额、效益等各项指标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剩余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和安排市级相关资金的重要标准,体现奖优罚劣。
(四)强化资金使用监督。市财政局、市商委会同市审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及有关原始票据,同时要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存档。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收集传输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信息指标体系,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各示范县须按要求将交易和活动信息,包括交易、物流、培训等信息数据,定期上报给市商委和国家商务部。
(六)做好总结推广。示范县要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市商委将根据各示范县工作情况,以组织现场观摩、媒体报道、政务信息、商贸通报等形式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2015年我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县的7个县和电商扶贫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此通知精神执行。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