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致其高空坠亡
重庆法院网消息,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索要债款非法拘禁他人致其高空坠落身亡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崔某等三人六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详情
2019年6月,崔某邀约王某、刘某一起到重庆市万州区一餐馆找到陈某并向其索要欠款。后崔某三人将陈某带至万州区某酒店,并在酒店房间内对陈某进行看守,要求还钱并限制其自由。期间,陈某通过电话借款10万元,归还给崔某等人9万元,又通过微信联系朋友索要到一根绳索用于逃跑。
陈某被关押4天后,崔某等人发现陈某不在3楼的房间卧室内,并看到一根绳索从房间卧室窗户延伸至底楼平台,三人遂退房离开。6月19日晚,陈某的亲友向派出所报案称陈某失踪,不久后警察在酒店背后的山崖下发现陈某的尸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高空坠落死亡。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陈某的逃离行为是为了摆脱他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自救行为,且该自救行为并未超出一般生活经验法则。陈某为摆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状态,在逃离过程中不慎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崔某等对其非法拘禁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无其他介入因素予以阻断。
被告人崔某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陈某的人身自由,并最终导致陈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崔某系主犯,刘某系累犯。其次,在本案民事赔偿中,被害人陈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人崔某等共同对陈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导致其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且是连带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共计3.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崔某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万元,王某、刘某各赔偿1万元,均取得了对方谅解,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改判崔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予以侵犯。本案中,崔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陈某,侵犯了陈某的人身权利,被害人陈某为摆脱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逃离过程中不慎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崔某等人对其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崔某等人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借贷关系中,如果债务人一时无法还清债务,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就分期还款达成协议,必要时可由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三男子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致其高空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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