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用共享汽车拉客 使用不到一天竟遭索赔12万
这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男子违规拉客致租用的共享汽车被扣,赚钱不成反被起诉索赔12万元。近日,黔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违法使用共享汽车而引发的赔偿案件。
黔江男子冉某无固定工作,经济拮据时看到路边停起的共享汽车,便萌生了租用共享汽车拉客赚钱的想法。
因他自身信用资质不佳,便借用堂弟的名字注册成为某出行公司会员,并与该出行公司订立了《用车服务协议》。
2018年9月12日,冉某“扫码”租用一辆共享汽车开始拉客。
没想,第一天上路,冉某就因“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被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查获,租用车辆被暂扣。
车辆被扣后,冉某因无钱缴纳罚款便一直未去处理,导致车辆长期被扣。
出行公司多次沟通协调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冉某和他的堂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用车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如因会员违法违规导致车辆被扣不能正常运营,停运期间会员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费标准为200元/天,停运天数按车辆实际被扣天数计算,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由两人赔偿车辆被扣损失。
黔江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通过电话与冉家兄弟二人取得联系,起初二人并不在意,拒不配合。办案法官耐心地向他们阐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告知被告二人若不及时处理,损失还会继续扩大。
两人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积极联系出行公司,于今年6月10日将被扣汽车取出,然而此时距离车辆被扣之日已长达638天,出行公司主张的车辆被扣损失高达127600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冉某和他堂弟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认为自身经济困难,赔偿费用过高。
案件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冉某赔偿出行公司4万元,冉某堂弟赔偿出行公司4000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张冬峰 实习生 唐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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