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守儿童撑起爱的保护伞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2.02.2016  19:21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有专家表示,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出现了大量外出务工人员,造成了许多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脱离,这其中包括大量留守儿童。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等都面临许多问题,给其成长带来诸多困难。《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将为留守儿童撑起爱的保护伞。
  家庭应给予留守儿童更多关爱
  《意见》提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求父母对子女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乔东平表示,家庭对儿童的监护责任是全世界公认的,也是我国法律早就规定的。但随着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和风险家庭的增多,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增多,儿童留守的年龄越来越小,亟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年幼的儿童来说,社会关爱无法代替父母的亲情关爱。
  “《意见》有三个亮点,一是明确规定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这更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儿童与父母情感依恋关系的建立和安全感的建立;二是明确规定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这是吸取毕节留守儿童自杀惨案的教训;三是规定留守儿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这意味着以后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将被处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剥夺监护权等。”乔东平说。
  《意见》中强调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表示,未成年人与家庭具有天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不仅是指生活上的照管,而且也对其身心健康负有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责任主体。家庭监护是否到位,对于未成年人能否健康的成长影响极大。”他说。
  为留守儿童圆好教育美梦
  宋英辉认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接受教育的年龄。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学习,所以未成年人与学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良好的教育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意见》强调要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了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宋英辉说。
  乔东平表示,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力度,这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才可能实现,特别是劝返复学仍然是个难点,劝返无效怎么办?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此举有利于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外部资源。”她说。
  社会各界为留守儿童送上爱的关怀
  全国妇联2013年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超过6000万人。乔东平说:“面对如此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政府的人员和服务能力很有限,必须依靠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参与。”
  《意见》明确提出,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留守儿童的保护涉及社会各个方面,这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留守儿童的保护,应当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宋英辉说。
  乔东平表示,目前贫困地区社会力量严重不足,有的贫困县没有一家社工机构,使得政府购买留守儿童服务难以实施,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服务普遍缺乏专业人员。为此,《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如果贫困地区难以短期内培育出社工机构,也应该对参与留守儿童服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充分利用本地人力资源。”她说。
  (本报记者 任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