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后兽用生物制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19.01.2017  16:07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发展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渝农发〔2016〕2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3个病种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的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要广泛宣传,严格执法,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规范。要加强分类指导,做好服务工作,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动物疫病兽用生物制品,相关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zjs.gov.cn)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栏中进行查询。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