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省市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

24.12.2014  19:01
  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佛教道教界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监督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效制止违规开展宗教活动和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欺诈信众、借教敛财等问题,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按照十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经审核,现将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海南、重庆、甘肃10省(直辖市)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予以公布。信息由10省(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今年4月,我局首批公布了北京、上海、浙江、山东4省(直辖市)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受到了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欢迎。今后,我局将陆续公布其他省(自治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并根据各地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变化情况,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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