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中海贫血、白血病 纳入重特大疾病范围救助

05.11.2016  17:07

    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今后看病将不再那么难!昨天,重庆晨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近日我市出台政策文件,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此举将惠及困难群众200余万人。

   调整 提高资助参保标准

  明年起到“十三五”末,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其他救助对象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由去年定额资助80元调整为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资助。

  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去年定额资助100元调整为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资助。

   调整 上提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加大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的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由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

  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从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调整为300元。

   调整 提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救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不低于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不低于70%。

  提高救助比例后,救助对象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的自负比例由6%下降到4%,在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自负比例由12%下降到8%。

   调整 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1、2级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困难群众)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由不低于50%提到60%。提标后,其与重点救助对象的报销比例差距由20%减到10%,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救助报销比例不低于70%保持不变。

   这几类人群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治理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是脱贫攻坚战中的“坚中之坚”。按截至2016年二季度末全市193万救助对象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预计年支出11.5亿元,与2015年度支出相比增支4亿元,增加的支出通过争取中央支持、盘活存量、预算安排等渠道保障。

  据介绍,按照重庆现有的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涉及这几类人群。

  第一类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指原来所说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第二类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第三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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