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最后一天家住异地的职工返回单位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吗?

30.04.2020  08:42

假期的最后一天,对于家住异地的职工来说,需要返回单位,如果路途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4月30日,市一中法院发布了这起劳动维权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假期最后一天返回单位途中遭遇车祸

2018年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4月7日16时许,王某乘坐单位配备的车辆从居住的江北区返回位于280公里外万州区的工作单位。没想到当天19时55分许,在途中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王某有受伤。

相关部门以“4月7日不是工作日,王某不是正常上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经上一级部门复议予以维持。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他的情况符合“上下班途中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属于工伤,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后来,该案上诉到重庆市一中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不是上班时间,但王某异地工作,家庭与单位相距较远,提前一天返回既符合其一贯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同时亦符合公司《关于对渝万往返乘车安排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即“乘车规定:(8)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

王某发生事故时是4月7日19时50分,已经是晚上,故其提前返回公司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并未过分提前超出必要限度。如果苛求王某必须于4月8日当天工作日上班出行,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之要求,那么王某需于当日凌晨3时左右就要出发前往万州,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显然既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也不符合常理,更不利于对异地工作劳动者的保护。

王某事发当日提前返回休息,也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因此,王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之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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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上下班”的认定不简单

当前,跨区域异地上下班逐渐成为常态,跨区域时间长、路途长的特点与平常观念中所理解的“上下班”有着较大的差别。

在这种情况下,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判的主要考虑是综合原告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惯常通勤模式及原告公司考勤要求等因素,从保护劳动者的目地出发,对这种跨区域的上下班作了更合理的理解。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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