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5月8日
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普惠共享,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和机具归档
(一)补贴范围。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农业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其中,通用类机具17品目,非通用类机具31品目,详见《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鼓励区县(自治县)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
继续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补贴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机具归档。 补贴机具归档全市统一使用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采取企业自主投档、信息公示、形式审核、结果公告等方式,每年度组织企业集中投档两次以上。参与自助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须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销企业,并督促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补贴产品的归档档次有误、补贴比例畸高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产品销售并主动向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已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投档和经营补贴产品。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补贴实施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由市农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各地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情况,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由市农委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各区县(自治县)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各区县(自治县)补贴资金规模,并根据区县(自治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余缺动态调剂。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结转资金使用完后,才能使用当年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区县(自治县)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委托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1.申请材料:
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受理区县(自治县)确定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并提交登记证书原件。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采集录入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等信息。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机具核验:受理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开展机具核验。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自定。
(三)补贴信息公示 。补贴系统自动将受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实时链接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专栏链接网址:http://61.128.226.225:88/)进行公示。
(四)补贴信息审核 。受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信息,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按兑付批次流转至县级财政部门,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纸质资料。
(五)补贴资金兑付 。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资金结算周期及兑付批次。县级财政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交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六)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保存。
六、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2018—2020年我市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工作按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民航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66号)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市农委将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并将考评结果与补贴资金及市级监管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经费及补贴申请受理所需办公设备。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市农机鉴定机构要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全市统一使用补贴系统软件,开展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区县(自治县)及乡镇(街道)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探索手机APP补贴申请、补贴信息公开、补贴进度查询等功能。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按有关规定优先补贴。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公示购机补贴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市农委将按年度对区县(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补贴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市级、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316号)精神,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和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动态监管,防止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监管方式。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区县(自治县)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并于5月底抄报市农委、市财政局。鉴于2018年度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去经销商化等重大政策调整,补贴申请由经销商受理调整为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因此建议各区县(自治县)补贴实施方案以当地政府名义印发。
各区县(自治县)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区县(自治县)实施方案及年度总结材料通过办公信息系统报送电子公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九、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 12316、89133331(市农委)
023-67909982(市农机推广总站)
补贴系统:023-67006197(市农机推广总站)
产品归档:023-67992565(市农机推广总站)
质量投诉:023-49876370(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投诉举报:023-89133358、89133213(市农委)
023-67909961(市农机推广总站)
材料报送:023-89133331(市农委)
023-67575326(市财政局)
附件:1.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_年度_区县(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2 深松机
1.1.3 开沟机
1.1.4 微耕机(含电动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作业幅宽≥1 m)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根茎作物播种机(播种行数≥2行)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8行及以上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肥机(肥箱容积≥200L)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功率≥1kw)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割草机
4.5.2打(压)捆机(限4kW及以上圆捆压捆机和7.5kW及以上方捆压捆机)
4.5.3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干燥机械
5.1.1谷物烘干机
5.1.2果蔬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浆机(渣浆分离功能;额定功率≥1.1kW)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配套功率≥11 kW)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生产率≥0.8t/h)
8.1.2揉丝机(生产率≥2t/h)
8.1.3饲料混合机(混合室容积≥2m 3 )
8.1.4颗粒饲料压制机
8.1.5饲料制备(搅拌)机(搅拌室容积≥4m 3 )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蛋容量≥10000枚)
8.2.2清粪机
8.2.3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日处理量1吨以上)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幅宽≥2m)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2.1.2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其他机械
13.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附件2
_年度_区县(自治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乡镇(街道) | 所在村(居)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经 销 商 | 购买数量(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