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 被解救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7月3日凌晨,长沙望城区金源旅馆发生一起网友相约自杀的事件。24岁的女研究生,死亡,17岁的大男孩,获救。原本是无忧无虑的青春,却相约在旅馆烧炭自杀。一纸遗书,轻描淡写地表示“自愿”。
(7月5日《潇湘晨报》)
我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相约自杀之后,被解救的一方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可以说,这还是一个空白点。
这种相约自杀的情况多见,一方被解救的情况也多见。而且还有一种情况,相约自杀的时候,当别人自杀之后,另一方却退缩了。前段时间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事件:一个学校的男教师邀一位女学生自杀。结果,女学生喝药之后,他却喝了半口便后悔了,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可是,他的生命被挽救了,而学生却死亡了。这起事件也仅仅遭到道德谴责,并没有追究法律责任。
这两件事有一个共同点:都留下了一份遗书,都说“自愿自杀”。鉴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很难下手的,因为有遗书为证是“自愿自杀”的,并不是他杀。可是,当这样的事情多发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该考虑追究被解救一方的责任?
生命是宝贵的,谁也没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假如在这类事件的处理中,我们放纵了被解救一方,也是会造成更大伤害的,甚至可能成为监管的漏洞。假如说,有人教唆别人自杀,只是为了打击报复,该如何区分?假如说,本身就没有想自杀,而是想杀人,该如何发现?无疑因为有了“自愿自杀”的遗书,而不惩罚被解救的一方,就是很不公平的。
据报道说,目前出现了很多教唆别人自杀的QQ群和微信群,有些人专门在里面招募自杀的人,相约一起自杀。而实际上同意去自杀的人,或许原本就没有自杀的想法,只是被这些人蛊惑觉得社会灰暗之后才寻死。这样的行为能不能按照教唆自杀追责?
即使,相约自杀真的都是“自愿自杀”的,其实也是有问题的,邀请别人去自杀的人,无论其目的是什么,也都是不能宽容的。对于已经自杀的人,固然不能去惩罚了。可是对于那些被解救的人,还是需要区别对待的。不能仅仅因为有“自愿自杀”的遗书,就忽略了调查环节,甚至就不再调查了。还需要对“自愿自杀”的性质和真实进行取证。郭元鹏 (电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