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成功举办2016年首次全市知识产权业务研讨会
29.01.2016 10:09
本文来源: 法院
市一中法院民三庭赵志强副庭长认为,销售者为销售商品进行商标使用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除非超出了必要限度,合理使用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判断,所谓“专卖权”并非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认定是否超过合理使用范围时,应结合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以及是否不正当地借助他人商誉综合判断。
市高法院民三庭李佳副庭长认为,商标侵权认定应做好两方面的价值取舍,一是保护商品的无障碍流通,二是保护奢侈品商标权人对渠道的专有控制。法院在裁判中也体现出了从消费者角度和权利人角度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不应过度扩张对奢侈品权利人的保护,而应通过司法审判促进消费品的充分竞争。
市高法院民三庭喻志强庭长强调,在商标侵权认定中要结合商标的使用情形来判断,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专卖店比普通商场带给消费者的主观信赖感更高,购买到正品的概率更大,因此销售者在商标使用中不能让一般消费者产生如专卖、特许等不应有的联想。无论是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这一标准都是一致的。
会后,与会代表还参观了建设中的重庆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分馆,纷纷称赞分馆设计布局很有特色,期待早日投入使用。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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