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法院法官下乡审理涉林涉农纠纷案件
23.06.2015 13:27
本文来源: 法院
“这个案子涉及到农户的切身利益,加之雨天也不方便做农活,估计旁听人员有点多……”,“大多数农户有抵触情绪,牵涉面比较广,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午饭后,干警们携带巡回审判包、案卷,在驱车前往三星乡途中谈论着庭审注意事项。
据了解,1988年,三星乡5个生产合作社(现合并为青龙组、华阳组、高兴组)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与县国有林场签订了《国、社联合造林经济合同书》,合同约定,为了加速林业建设步伐,实现荒山绿化,农户将自己无力绿化的荒山移交给国有林场,由国有林场长期营林使用,待林木采伐有收入时,扣除成本,按纯收益进行三七分成(国有林场七成、农户三成)。
鉴于原告137户分属三个村组,与国有林场之间形成了五个合同,法院通知了原告所在三个村组分别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决定以组为单位分三批次合并审理。会议室内座无虚席,走廊挤满了旁听群众。
“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都可以出庭,如果大家觉得已经指派了委托代理人,不需要本人出庭,也可以选几位熟习案情的原告参与庭审表达诉求,但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开庭过程中旁听人员不得喧哗扰乱庭审纪律”开庭前,法官一再强调。
宣布法庭纪律、敲响法槌、核对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有序进行……
原告认为当时村组干部宣传动员时承诺20年过后返还林地,现如今,已接近30年。荒山造林经济合同系村组干部与国有林场擅自签订,农户并未当场看到合同内容。近几年,部分农户才发现合同中规定期限是“长期”,侵犯了农户合法权益,且这么多年来,国有林场收益情况不透明,强烈要求国有林场返还林地、林木。
被告举示了合同书、公证书、按股分成户主花名册等证据,认为当时开荒造林以生态效益为出发点,同时也给农户带来了经济效益。
“您所陈述的部分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需要另行主张”庭审中,法官一次次引导偏离庭审主线的当事人依法依理表达诉求。部分旁听群众情绪激动,不禁插话,认为法官偏袒被告,法官耐心说明庭审纪律,详细解释庭审流程。
法庭征求了双方意见,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组织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耐心地逐页指念庭审笔录让当事人核对,大家不禁感叹道“书记员真厉害,把我说的都记下来了!”
“哎呀,我还是第一次看到庭审呢,挺严肃的”,“坐了一个下午,腰杆儿都坐痛喽,真佩服你们”,“落雨淅淅的,来乡头开庭,的确是把我们方便了”,“法官还是好生给我们判哟!”……下午6时许,干警们在群众的议论、赞扬、期待声中踏上返程。 来源:石柱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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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2015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