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2016年第1号
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包括: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后,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全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一)2016年1月1日起,在重庆市内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赋全国统一代码,发放新登记证书。
(二)2016年1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登记证书正本、副本,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原登记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三)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办事指南,可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官网下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换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过渡衔接
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为换证过渡期。2016年以前在民政部门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于2017年底前,利用变更、备案、年检、证书到期、评估表彰等机会,逐步完成加载统一代码新版登记证书的换发工作。
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版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书不再有效。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