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环保局五举措加强排污企业环境监管

12.12.2016  11:02

  秀山县环保局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采取五项措施积极加强排污企业监管。

  一是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要求企业按照“设施运转正常、排放污染物达标、厂容厂貌整洁”的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是增强环保执法刚性力度。对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或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污染严重的企业建议县政府予以关停;长期停产暂时无能力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由县财政出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保机构先行处置,运行费用在企业复产、整合重组、关闭清算时优先结算,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三是增加现场监察频次。对一些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查处次数和效率;对列为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采取常规监察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周至少现场监察1次,严防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联合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对排污企业环境问题整体进行排查、整改,对拟复产的企业,由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核查、验收,合格1家复产1家,对环境问题整治不彻底的绝不允许复产。做到“腰杆子”挺起来,“手腕子”硬起来。

  五是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要求乡镇切实加强排污企业日常监管。特别是对辖区涉锰企业,要求每天安排专人对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进行排查,同时每天报送排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