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法院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表彰
30.06.2015 14:02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充分保障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民族政策法规,充分保护民族语言权利。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及少数民族案件时,应向当事人释明使用其民族语言的权利,并纳入庭审评查范围,随机评查154次,释明率达100%。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近三年共为少数民族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310件60.4万元。在人民陪审员的甄选中,优先选任少数民族干部群众,50名新任陪审员中有34名陪审员是少数民族,占比达68%,近三年,一审案件陪审率达94.99%,人民法庭达100%。
二是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灵活运用村寨规约、族规家训等民族传统,促进“国法、民情、族理”的三维融合。开展司法确认49次,进行诉前调解367次,纠纷化解率超过90%。增强便民诉讼网络实效性,从土家族“梯玛”和苗族“贾理”等“传统精英”中择优选聘便民诉讼联络员,共聘任135名少数民族诉讼联络员,占便民诉讼联络员之比达66%。在人民法庭组建3个民族法官合议庭,充分利用其接地气、懂民情的独特优势,增进司法认同,增强司法公信。三年来,调解率稳步升至59.51%。一审服判息诉率逐步优化达94.49%。
三是充分方便群众诉讼。坚持错时上班,利用土家族“舍巴日”“洗神节”和苗族“龙船节”等少数民族节日开展巡回审理和法治宣传。三年来,共开展巡回审理673次,以“法律赶场”等形式现场指导人民调解51次,开展法制宣传27次。建立“假日法庭”“农忙法庭”“预约法庭”等特色法庭,在全市唯一苗汉双语教学点(秀山县梅江镇民族小学)设立便民诉讼法联络点,方便少数民族群众诉讼。 来源:秀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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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015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