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 出了车祸 保险会不会赔?

02.06.2016  01:32
【摘要】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如今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跑专车、快车,来赚点外快,还有一些车主挂靠租赁公司,出租车辆收租金。这些都属于车主改变私家车的用途,明显增加了车辆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现在有不少人开着自家私车跑滴滴、优步等,殊不知私车营运有不少风险。几年前,私家车车主周某为了挣钱,把车挂在一家租赁公司出租,哪知车出了车祸,乘客受伤。由于车主改变车辆用途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赔受伤乘客,为此被告上法庭。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2012年6月20日,渝中区的周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购买了基本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车辆因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也载明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几种情形,周某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之后,周某将车租赁给重庆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又将车租给王某使用,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2012年8月25日,王某驾驶该车往合川方向行驶时,与高速公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路产损失、车辆损失、乘车人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

  事发后,乘车人尹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变更用途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受伤乘客尹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险保险赔偿金5万元。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周某以非营运性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又将该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事汽车租赁服务,车辆已转化为营运性质,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担责。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屈冬梅

  律师说法

  增加风险,保险可以拒赔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如今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跑专车、快车,来赚点外快,还有一些车主挂靠租赁公司,出租车辆收租金。这些都属于车主改变私家车的用途,明显增加了车辆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用。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是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车主在为车辆投保时,合同上明确约定车辆为家用而非营运,实际使用中却多次将车用于出租营利,明显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且并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法有据。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时,保险公司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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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车出租,车主风险很大

  齐鲁晚报2012年10月31日报道:近日市民董先生向该报反映,当年4月他将自己的一辆中华骏捷轿车挂靠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公司出租该车,车主按月收租金2200元。但是,等车交回时,董先生发现车不仅破损严重,还多了5条违章记录,一共被扣掉12分。“刚买一年的车,被糟蹋成这样。”董先生拒绝接收,租赁公司将车送往汽修厂,修好以后董先生才把车取回来。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表示,严格来讲,用于营运的车辆都应该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而且用于出租的车辆必须是公司拥有产权的车辆,如果擅自将私家车挂靠到租赁公司,车辆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涉嫌非法营运。

  陈瑞福进一步解释说,虽然车主和租赁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但实际上这类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对车主来说风险是很大的。”陈瑞福说,在挂靠期间一旦车辆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其他违章,不论驾驶人是谁,车主都是第一责任人。因为车主既然将车辆用于非法营运并获利,就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