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单个项目最高给予80万元支持
种子基金支持哪些科技型企业
第1类 首选投资项目支持对象
一 属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
二 拥有的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
第2类 择优投资项目支持对象
第一级
依托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第二级
依托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三级
依托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路演活动涌现出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支持
第四级
依托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其他以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评选的优质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支持
资料来源:市科技局
重庆日报消息,7月14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为加快完善我市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新修订的《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2018年10月印发的《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提出,种子基金将按照分类分级的办法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80万元支持。
每支种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办法》共26条,涵盖种子引导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种子基金的组建,种子基金项目投资,种子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损失核销及清算,以及种子基金的风险防控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规定,种子引导基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管理。在组建种子基金时,种子引导基金与合作方均以货币出资,每支种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种子引导基金在每支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出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种子引导基金合作方包括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高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等机构或组织。
以公益参股方式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
种子基金将以公益参股方式支持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坚持只参股不控股、不追加投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支持的企业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成立时间未超过5个(含)纳税年度;三是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近一年无科研失信行为,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及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竞争力的未决诉讼。
与过去不同,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提出种子基金采取分类分级的办法投资项目。
第一类为首选投资项目。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企业:一是属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二是拥有的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第二类为择优投资项目。支持对象为依托下列四级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第一级为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第二级为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第三级为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路演活动涌现出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第四级为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其他以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评选的优质项目。
对于符合条件的第一类项目,种子基金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对于第二类项目,按照等级不同,第一级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第二级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第三、四级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支持。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了种子基金投资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如计算结果显示种子基金为最大股东时,则调减投资额度至种子基金为第二大股东为止。
种子基金视情形原值让渡所持股份
在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方式上,《办法》提出,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五年内可由被投企业股东按种子基金投资额原值回购股份。其中,被投企业股东三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的投资分红全额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被投企业股东五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分红的50%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被投企业五年内未回购种子基金股权的,将根据其是否实现提档提质发展,实行分类处理。
此外,种子基金股份让渡的情形以及让渡比例也得到明确。对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码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20%;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40%;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60%。
原标题:新版《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只参股不控股 单个项目最高给予8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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