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立法保护7种类别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建筑使用和交易将规范

30.05.2018  07:16

重庆作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立法保护在行动。昨日,在本次会议上,《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迎来首次审议。

条例草案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和保护利用四个部分。

其中,条例草案设专章对保护利用作出规定,分别对原住居民参与、业态策划、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此前,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时,广泛征求了意见,对收到的87条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采纳合理建议57条。

条例草案将保护对象明确为“国家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7种类别。

据了解,合理利用是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的必然要求,为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条例草案设专章对保护利用作出规定,分别对原住居民参与、业态策划、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比如,提出鼓励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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