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府部门立项研发项目不再需企业申请鉴定
01.01.2015 14:14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所谓“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即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这是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只要有研发活动经费投入的企业都可享受政策优惠。
市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以按照150%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为例,如果一家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50万元(即:100×150%)在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那么,哪些企业研发费用可以享受该优惠呢?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享有优惠的研发费用有14类,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等。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该负责人称,以前,如果是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企业需要在报送材料之前,向立项部门提出项目鉴定的申请,看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手续相对复杂。今后由立项部门统一提供鉴定意见以后,企业办理加计扣除将更加方便。
记者 张亦筑
(重庆 重庆新闻 重庆新闻网 政府部门立项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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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201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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