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乘客损坏电梯或罚1000元

17.11.2015  12:10
      华龙网11月16日22时20分讯(首席记者 黄军)遇到电梯超载了还想挤进去?电梯迟迟不开门就用脚踢开?注意了,这些行为从明年开始可能会被罚款,最高1000元!今(16)日下午,《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通过重庆市政府网公布。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对电梯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的职责都有明确规定,《办法》还在全国率先对乘客损坏电梯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办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将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这些电梯禁止销售

        记者看到,《办法》内容多达56条,对我市电梯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的职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我市将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办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未经许可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都禁止销售。

        维保单位接电梯困人报告后 主城区半小时内需抵达现场

        对于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职责,《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办法》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等。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比如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主城区及中心城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县(自治县)不超过1小时;至少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记录等。

        学校医院商场电梯重点监管 每年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市、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包括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乘客若损坏电梯可罚1000元 这些行为不要有

        生活中,你可能会遇到这样的现象:电梯明明站满人了,有人却非要挤进来;电梯开门慢了,就不断地敲打电梯门或按钮……需要注意的是,以后这些行为或被罚款。

        《办法》规定,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如果没能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电梯的使用维护,违反了《办法》规定,将被处以最高30000元的处罚。

        无论是电梯生产制造有关单位还是市民,违反《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办法》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对乘客损坏电梯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此,参与《办法》起草的重庆市质监局特监处副处长张望解释说,原因在于他们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电梯的故障或者事故是因为乘客不按规定使用、没有正确使用电梯或者故意损坏电梯造成的。《办法》施行后,相信能较好地营造一个全民共同监督、共同维护电梯安全的环境,杜绝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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