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19.05.2017  15:50
 

            渝工商办发〔2017〕31号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16﹞190号)的要求,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能力,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规范全市工商系统行政应诉工作,现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协调配合人民法院诉讼工作

1.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不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各单位要从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2.加强同人民法院的沟通。各单位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同人民法院的沟通,建立畅通的衔接机制。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自觉将这种审查标准作为行政执法的指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执法行为。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前,可以与同级人民法院加强沟通,注重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3.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单位应当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被诉工商机关出庭应诉人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庭审工作,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促进案结事了。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4.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各单位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答辩工作,做到形式规范、说理充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全面、准确、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注明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机构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5.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工商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于重大案件,在行政诉讼判决后,要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回应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单位收到书面司法建议后,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办理司法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二、完善制度规范,理清行政应诉责任分工

7.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局应当按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应诉职责划分和工作流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的制定,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应诉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认真参与行政诉讼,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8.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承担主要应诉责任。根据行政应诉权责统一的要求,行政应诉工作遵循“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作出原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具体承办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应诉承办机构确定原则是:原行政行为被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不作为被诉的,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承担行政诉讼其他相关工作。

9.发挥法制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各级法制机构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积极协助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做好答辩等工作。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在行政应诉过程中需要法制机构协助的,或者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出庭,共同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10.明确共同被告应诉举证的责任分工。原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有关原行政行为的答辩应诉工作,复议机关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答辩应诉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构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强化考核监督

11.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各单位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注重选拔吸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队伍中,同时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培训,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12.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各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推动运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信访、行业调解等多元化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13.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各单位对行政诉讼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反映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区县局应当每月向市局报送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定期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办理司法建议等行政应诉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单位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同时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工商建设年度报告。

14.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监督。各区县局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向市局报送,市局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法治工商建设指标评价体系。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及拒不办理司法建议的,将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