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法院反映交通事故纠纷审理呈现四特点并提出建议

25.04.2016  14:08
  2015年,綦江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749件,同比增长30.26%;2016年至今已收案99件,同比仍呈上升趋势。该类案件除大幅增长外,审理中还呈现出如下特点应予重视。

  一是审理中重新鉴定案件数量多,审理周期长。保险公司及肇事车辆一方盲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以拖延时间为目的等提出,使案件审理时间变长,被侵权人一方的损失也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结案率。在綦江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案件有63件,占8.41%。

  二是城镇农村标准差距大,虚假证据材料多。此类案件属于人身侵权案件,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采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算出来的数额差距甚大,而实践中若农村村民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导致一些农村村民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以获得城镇标准赔偿。居委会或村委会可能因把关不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居住证明,当事人甚至利用其人脉关系提供虚假证据。如陈某诉王某一案,原告系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但庭上其与代理人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连续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庭后对原告的单独询问中得知,原告根本就在农村务农。最终,原告的损失以农村标准计算。

  三是具体赔偿标准不统一,不易调解。该类案件的具体赔偿须对被侵权人各项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等项目进行审查及认定,而法律对以上项目的具体标准并无统一规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交通事故中的诉讼主体来自各个地方的也不在少数,导致其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认识不一致,法官在审理中难以调解,使该类案件判决结案居多,会花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也同样会导致不同省市、同省市不同区县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不一。

  四是请求金额虚高,上诉案件多。綦江法院受理的749件交通事故案件中,判决结案386件,其中上诉案件为49件。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不能正确评估双方的过程程度等,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计算标准,其索赔金额往往虚高,增加了其诉讼风险。当判决结果与当事人起诉时的预期不一致时,其往往多会上诉,以期获得更多赔偿,甚至有认为是法官判决不公,当事人便把矛头直指法官。

  针对上述特点,綦江法院建议:一是要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积极探索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机制相互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实现裁判规则的透明化和统一化,减少案件的成诉数量,并严格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减少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误解。二是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重新鉴定。法官严格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对以拖延诉讼目的或盲目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及时制止或劝导;对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示成本风险,促使当事人理性选择;对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要求提供补充证据并说明理由。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应按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罚;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合理请求,应及时予以认定并裁决,以尽快尽可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四是要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能够调解结案的,应加大调解力度及时结案,避免纠纷久拖不决。 来源:綦江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