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法院多措并举力破消费者维权难

15.03.2016  11:42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綦江法院采用多种措施,竭力破解消费者维权难。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以产品质量纠纷为例,綦江法院共受理该类消费者维权类案件63件,已审结62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56件,占比90.32%;判决案件6件,仅占9.67%。上诉案件0件。且审理周期短,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这与綦江法院采取的以下措施分不开:

  一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消费者权益争议优先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建立有效机制以保障其他纠纷调处机构的调解协议在法院的确认和执行,鼓励、支持和主动吸纳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人员参与法院消费者权益诉讼的调处工作。如原告强某先后在綦江区大型超市购买“疆山御枣”等五种商品,在使用过程中认为该产品违反食品包装等国家强制性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价款的5倍赔偿。审理中,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终得以调解结案,且双方对该审理结果均表示满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判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探索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积极与辖区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合力研究消费纠纷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调解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对工商、消协等机构调解的间接指导与交流,通过座谈会等方式提高其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水平,让一些纠纷未进法院而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解释、规定进行广为人知的宣传,经常走上街头进行现场宣传,积极通过现代化的媒体如互联网等手段进行宣传,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使消费者深入了解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的内容,达到了引导消费者理性、高效维权的目的。

  通过以上措施努力让消费者在每一个消费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綦江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