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纪委:统一标尺严把关口 防止留置权滥用
5月2日,由渝中区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庆市旅游信息中心原副主任马某某涉嫌受贿案,在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是我市、区县两级监委成立后,由监察机关移送的首例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从留置到作出逮捕决定仅15天,所有移送证据全部合规。
如此高效的处置结果,与严密的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密不可分。“从提请留置到解除留置,我们严把关口,跟案指导,初步建起了较为规范的审查调查工作流程。”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市纪委监委设立案件指导室,对区县纪委监委132个审查调查机构加强统筹指导,负责区县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构建起了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一体化运行的审查调查工作机制。
启用留置严格打表
7起案件明确被否
“这个案子建议不启用留置措施。”日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报送了一起涉嫌受贿案,申请采取留置措施。市纪委监委案件指导室(以下简称案件指导室)在研究后,作出了这样的决定:不批。
为何不批?“采取留置措施,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案件指导室副主任向平说,监察法明确规定了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4种情形,在决定是否采取留置措施时,必须严格打表。
“这个案子案情是比较清晰的,涉案金额不大,嫌疑人也配合。”在与该县纪委监委干部沟通时,案件指导室相关人员耐心解释不予批准启用留置措施的原因。
“通过以案释法,我们对留置的要求有了更深的认识。”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这不是个案,从监察法施行以来,市纪委监委正式启动审查调查工作,案件指导室已经先后对7起申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留置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形成震慑,有效推进调查工作;一旦滥用,则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通过统一把握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尺度和标准,防止滥用,最大限度体现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统筹协调上下联动
确保留置质量
关于黄某某涉嫌受贿案,在启动留置前,案件指导室干部3次与大足区纪委监委干部坐在一起,共同研究案情。
在启动留置后,案件指导室干部又先后3次前往大足指导,检查安全措施,查看规范情况,研究下一步调查的方向等。
几上几下,反复完善,目的是在留置启动前把初核的工作做扎实。向平说:“留置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质量要求也非常高,把前期工作做扎实一些,可以使留置期间的审查调查工作更有效率。”
办案安全是底线和红线。所有申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对照四种情形的同时,首先就是确保安全。
由于留置点建设尚未通过验收,某区打算在检察机关办案区办理一起留置案。对此,案件指导室提出了暂缓启动留置的建议,在重新选定留置点并落实安全责任后,才对该案作出了批复。
“每个地区、每个行业的腐败问题是不一样的,反映出来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案件指导室主任彭冲说,通过统筹协调,把握好政策和尺度,几上几下的反复,看似自设障碍,实则为提高留置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整体提高全市审查调查工作的能力,对能力不足的地区,采取分类指导、重点帮扶、跟案辅助的方式,提高办案水平。
到目前为止,案件指导室已审批区县留置案件60件。
全程跟案指导
打造标本流程
前期的反复打磨,就是为了提高审查调查工作质量,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目前,由案件指导室撰写的《重庆市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流程问答手册》正在完善中,该手册针对前期工作中收集的100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解答。比如对于如何将留置人员依法带至留置场所,解答如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协助将被留置人员带至留置场所过程中,对不配合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立足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推动依法依纪规范运行。这是我市推进审查调查工作流程再造的举措之一。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市纪委监委制定了18项相关制度和83个文书,为了检验前期制定的审查调查工作一系列制度是否完善,搭建的审查调查工作运行“四梁八柱”是否稳固,案件指导室精心筛选两起案件,组建两个专门的调研指导组进行全程跟案指导,结合案件调查进程,切实解剖工作流程、办案节点、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清单,分类解决。
同时,对这两起案件的留置适用、办案程序、措施适用、法律文书等进行归纳提炼,打造成标本流程,为区县办案工作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实战范本。
保证办案质量是根本。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必须要强化纪法融合贯通,培育全域思维,真正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编辑: 唐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