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占用南山植物园绿地成被告,法院带着挖机现场执行判决

27.04.2018  17:15

农家乐“联羽小筑”为了自家经营需要,擅自改建南山植物园的公园绿地。重庆市市政园林局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恢复绿地原状,行政罚款10万元。

下面,我宣读XXX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7日中午,南山“联羽小筑”门口,聚焦了法官、法警、市政工作人员、媒体记者和围观群众。

被执行人已经不知所踪,现场有人表示,自己只是租房者,对于前者的违法并不知情。据了解,被执行人将面临两项处罚,一是要将用作经营场所的土地恢复原状,二是罚款1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

本案的执行法官介绍,申请执行人是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2016年1月12日,该单位作出渝园林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联羽餐饮公司)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联羽餐饮公司给予的处罚包括两项:1、责令将擅自开挖、硬化、铺装的绿地按照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恢复绿地;2、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联羽餐饮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政园林局就本案提起相关诉讼时,办公地址仍在渝中区(现已搬至渝北),故本案由渝中区法院受理。

2016年8月14日,渝中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3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联羽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7年7月15日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联羽餐饮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上述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7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市城管委向联羽餐饮公司送达了渝园林催告(2017)1号《关于履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被执行人联羽餐饮公司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市城管委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市城管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园林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城管委申请执行的渝园林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市城管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

法院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渝园林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来的餐饮公司,将南山植物园的公园绿地改为经营用地,实际上是侵占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执行法官介绍,挖机进场,就是要将这部分土地恢复原状,主要是恢复绿地植被。

由于被执行人不在场,10万元罚款及滞纳金无人缴纳。

据了解,接下来,如果该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将由行政单位申请强制执行,他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行、住宿受影响,还将面临着被司法拘留等情况。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实习生 陈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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