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调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1.09.2015  18:28
  为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我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2014年7月1日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从2015年9月8日起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税负分别为20%和10%。
  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持股期限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