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调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1.09.2015 18:28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从2015年9月8日起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税负分别为20%和10%。
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持股期限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1.09.2015 18:28
关注市长顾问团年会之一——世界五百强企业纷纷“加盟”重庆高质量发展 市长顾问团年会扩大重庆“朋友圈”
在重庆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商务之窗
共建“一带一路” 共享发展机遇之二——成果丰硕 谱写新篇
9月10日至19日,商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