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

21.10.2016  10:02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政策几乎全部限于上市公司范围,此次完善后的政策一大亮点就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并实施较上市公司更加优惠的政策。
  政策调整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有所降低,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