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11.11.2015  16:3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在全国推广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
  一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两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其中,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享受以下两项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获得股权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