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重庆宏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重庆宏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名单附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12月至今,上述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6个月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我局通过对上述企业登记住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管公司、产权所有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走访,或以电话及重庆工商红盾网通知方式与上述企业进行联系核实,或采用查询企业年报等方式对其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16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 石柱工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doc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