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瓶车撞倒行人后逃逸致其遭二次撞击死亡,两人获缓刑
澎湃新闻消息,2020年11月,文某在过马路时遭一辆二轮电动车撞倒,无法站立。电动车驾驶员李某禄怕承担责任骑车逃逸。8分钟后,文某被黄某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上,当场死亡。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李某禄和黄某琴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8日6时39分许,李某禄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茂森中等职业学校路段时,因忽视观察,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将正在此处横过道路的行人文某撞倒于道路内并致文某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及胸腹部等损伤,使文某失去站立能力。李某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未对文某实施救助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6时47分许,黄某琴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上述现场路段时,因忽视观察,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再次撞击被李某禄撞倒受伤并被遗弃在现场道路内的文某,致文某颅脑损伤后当场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禄、黄某琴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无责任。
次日,李某禄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黄某琴于同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禄、黄某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李某禄、黄某琴分别与文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分别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1万元、20万元,均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庆市合川区法局对李某禄、黄某琴进行了调查评估,意见是,两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合川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禄、黄某琴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禄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禄具有自首、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该院予以采纳。判决:李某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黄某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原标题:男子骑电瓶车撞倒行人后逃逸致其遭二次撞击死亡,两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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