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工商分局听证告知书
荣 工商 听告 字 〔2018〕 第 18 号
重庆雯珂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3月陈瑞丰在重庆捡取了李一鸣遗失的身份证原件,于2018年3月16日擅自将李一鸣身份证原件伪造委托代理签字等资料,形成虚假材料提交到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了重庆雯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于2018年4月9日被查。
2018年4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鸣向本局提出申诉:表明于2018年3月16日对本局注册登记申请不知情,请求本局依法查明事实并撤销2018年3月16日的注册登记。
本局依法对陈瑞丰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陈瑞丰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事实。
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指的情形,构成了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作出撤销当事人2018年3月16日注册公司登记的决定。
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你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或者在本听证告知书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在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本听证告知书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阳、袁波 联系电话:(023)4626101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