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畜牧执法大队成功调解饲料质量矛盾纠纷

01.09.2016  02:35

      2016年6月20日,荣昌区吴家镇养殖业主吴某向荣昌区畜牧执法大队投诉举报,他养鹅两批鹅共3750只,认为4月29日开始饲喂泸州市某饲料厂生产的肉用仔鸭中期配合饲料后,造成鹅死亡750只,其余3000只鹅毛全脱,鹅体重偏轻,只有5-6斤重,希望该饲料厂按照市场价陪偿相应损失。举报人自行送样,6月21日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在举报人要求下,6月28日,在厂方代表和举报人吴某的见证下,荣昌区畜牧执法人员对标称该饲料厂生产的两批肉用仔鸭中期配合饲料进行抽样送检,经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检测,6月14日批次饲料合格,6月6日批次饲料不符合产品标签成分保证值的要求,不合格。
      在双方的要求下,8月8日,荣昌区畜牧执法大队主持调解,截止调解之时,举报人吴某欠泸州市某饲料厂饲料款44062元,吴某称死鹅5000只(含后续购买的第三批鹅),双方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厂方同意补偿8元/只鹅,计4万元,但要求吴某支付已使用的饲料款,而举报人吴某要求一致性补偿6万元,且不支付饲料欠款)。
      经过执法大队队长及工作人员多方努力,反复协调,8月27日,举报人吴某与厂方达成补偿调解协议,由厂方一次性补偿吴某现金伍万元整,并免去吴某欠厂方的饲料欠款,剩余饲料由厂方召回。
      通过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调解,饲料企业表示站在关心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表示愿意服从畜牧执法人员调解,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畜牧部门的后续调查,饲料质量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养殖户吴某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对工作人员公正调解表示由衷的感谢,表示拿到补偿款后,不再信访,安心恢复生产。
      目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还在办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