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癞虼宝”到底能不能抓?他抓了105只,结局是……
“癞虼宝”到底能不能抓?
抓了是否违法犯罪?
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
渝北法院在悦来街道嘉陵路社区进行巡回审判
公开庭审一起
被告人因捕猎中华蟾蜍(俗称“癞虼宝”)、蛙
而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的案件
并依托此案开展了“送法进社区”活动
向社区群众当场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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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4月底某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通过灯光照明方式,捕获蟾蜍105只、蛙2只,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其捕获的105只蟾蜍为中华蟾蜍,2只蛙为沼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猎捕的野生动物已放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故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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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渝北法院法官邓斌结合该案案情,就非法狩猎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量刑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以案说法,并提醒现场群众,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不仅“癞虼宝”不能抓,列在名录里的“三有动物”都不能抓,一旦违法狩猎就会承担刑事责任。一定要树立敬畏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切忌因贪图小利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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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过程中,渝北法院环资庭庭长赵文芬及法治宣传人员,还联合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向社区群众讲解印有国家保护动植物图片的展板,发放《民法典》普法宣传册、防范网络诈骗典型案例、环境保护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同步开展法治宣传。据悉,“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推广以来,渝北法院35个法官工作组已开展庭审进街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等各项活动70余场次,服务群众1200余人次,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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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欧云霄 邓斌(通讯员) 图片由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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