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9家公司围标拿下7900多万元工程 被判刑
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利益,张某代表公司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伙同9家公司串通围标,最终以7900余万元中标。日前,渝中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1年7月,时任重庆一家建筑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的张某,了解到一个工程项目招标,于是通过本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以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由张某所在部门组织投标事宜。
为提高中标率,张某私自与张某某商议联系其他建筑企业串通围标,张某某即安排部门副经理王某与张某配合。
随后,张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等人,以自己提供投标保证金、负责制作投标书经济标和技术标、以资料费名义支付报酬3000元至4000元不等为条件,先后联系9家建筑公司作为围标单位。
张某等人还找到本公司成控部经理唐某(另案处理)为上述9家公司制作了经济标,确定了各自投标报价,后向唐某支付了相应报酬。
张某某帮助张某联系他人为上述9家公司制作了技术标,张某向张某某支付了相应报酬。
所有围标公司的经济标、技术标制作完成后,张某要求王某安排部门员工将标书及资料费分送给9家围标公司。
张某另行筹集资金分别向9家围标公司汇款160万元,用于各围标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9家围标公司使用张某等人准备的经济标、技术标及投标保证金,参与了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共计17家)。
2011年9月,张某所在公司以7900余万元中标,同年10月28日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
同年12月2日,张某与所在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成为该项目工程负责人,按照工程实际结算总额的2.8%向公司上交利润。
2012年8月21日,张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与其他企业串通围标,中标金额7900余万元,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张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