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被忘车内死亡,该追究家长的刑责吗?

31.07.2015  08:07

前几天,陕西富平又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紧急送医后,如今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据记者统计,这已是7月份国内第8起被媒体报道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而今年以来,类似事件在全国至少发生了12起,其中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近三年来被报道的21起类似事件,至少有10起事故是因为家长的监护失职。为此,有律师建议刑事处罚“马大哈”家长。对这个建议,叫好者有,反对的也有,你怎么看?(7月30日《新京报》)

惩罚犯罪

不管无知还是疏忽,应定家长过失杀人

刑责的严厉性能够带来最强的震慑效果,并能由此让社会产生迅速反应。然而震慑并非预防的唯一途径,应急而上不仅有违刑事处罚的谦抑性,也会由此而产生“发生事件——刑责抑制”的激进社会治理模式。

从犯罪要件本身来看,要追究过失刑责,并不能把家长将孩童遗忘车内与过失犯罪直划等号,因为过失需要建立在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基础之上,而这点危险性认识恰是“马大哈”家长们所缺乏的。

缺乏这种危害可能性认识,本身就已然暴露出我国关于儿童安全教育的短板,倘若我们不能正视现存短板,忽略尚未普及相关危险性的现实语境,一味寻求以刑责“马大哈”家长来起到“杀鸡儆猴”的恐吓效应,其本身不仅有违法之嫌,更暴露出社会治理的短视、急功近利以及惩治崇拜。

笔者认为,真正能有效给“马大哈”家长们降温的,应该还是知识推广、技术关怀的“清新剂”。从知识普及而言,可以在驾驶员考试中增加相应的儿童安全知识测试,也可以在车辆销售中增加相应的安全警示,还可以在幼儿园、学前教育中强化孩童警示教育等等。而从技术关怀角度来说,可以通过车辆高温提醒、自动开启空气循环系统、孩童一键开门等方式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只有在这种危险性普遍被认知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基于这个前提推论,家长将孩子遗忘车内具有主观故意,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相反,以刑责先行来代替科普,这种举措未免本末倒置。黄磊(法律工作者)

暂缓刑责

应当以科普来代替刑责“马大哈”家长

儿童被忘车内”事件缘何屡屡发生未曾绝迹,恐怕还要从相关代价的追偿和处置、犯罪成本太过低廉说开去。

梳理近来发生的“儿童被忘车内”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司机,而另一类则是孩子的父母或爷爷奶奶等家人。如果犯罪主体是幼儿园一方,那么相关责任人将会第一时间被刑事拘留,不但如此,幼儿园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然而如果是家人的疏忽致使孩子留于车内死亡的,执法部门往往免于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结局的大相径庭可谓是冰火两重天。

尽管失去孩子让人痛心疾首,不论是家长无知还是疏忽,但至少从性质上来看,“马大哈”家长已经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了过失杀人的必备要件,对其事后追责甚至牢狱之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除了惩罚犯罪,法律最主要的目的还在于惩前毖后防止犯罪。任何一项判决,对犯罪主体来说,都是对其犯罪代价的一种追偿,而对整个社会来说,无异于一次启迪和警示。

客观而言,对“马大哈”家长追责与否,不仅关乎到一个个弱小家庭、失幼家庭的命运,更会牵涉到事件背后法制建设的司法生态和社会影响。儿童死亡的事实存在,法律条文也早已给出了相应的解释,那么就应该比照条款来对“马大哈”家长准确量刑。如此才能增强万千家长的“儿童独处风险意识”,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杨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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