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收团购费,却不计入总房款,怎么破?国土房管局是这样说的

04.10.2017  10:22

上游财经-重庆商报消息,国庆,有人选择外出旅游,有人抓紧难得假期看房。一些购房者在交完定金后还被要求缴纳团购费,有售楼部表示“不交不能看房”,有的市民发现所谓团购费可以抵一部分房款也没体现。团购费合不合理呢?记者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开信箱中找到多封咨询团购费的邮件。

回复一:中介机构可以收取团购费

某市民去年九月在壁山购买了期房,置业顾问要求缴纳5000元团购费,并不计入总房款,到了今年6月底还有多位业主缴纳了团购费。

壁山区国土房管局回复:中介收费已经放开,采取市场价模式,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可以收取咨询费,团购费等,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协商执行,协商不成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

在另外一封信件中,购房者认为某地产重庆分公司收取了多位住户每户1.5万元团购费,希望可以退还相关款项。

九龙坡不动产中心是这样答复的:2016年11月购买该项目2栋房屋一层,向第三方公司缴纳团购费1.5万元。在2017年4月28日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之前,我市并未规定不能收取团购费。

回复二:违规收取团购费要求退还

购房者今年5月购买了渝北区中央公园某楼盘的房子,开发商收取2万元团购费,购房总价+团购费已经超出备案价格。

另一位在万州购房的市民表示今年4月买房时缴纳了1万元团购费,且团购费收据和首付款收据并非同一个公司收款章。

区房管局是这样回复的,经核查您已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团购费如超出购房款,则为不合理收费,应予退还。

回复三:退还协商不成可走司法途径

一市民今年5月购房时被收取了1万元团购费,希望可以退还。

沙坪坝区发改委给出的答复是:商品房经营者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重庆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通过第三方电(网)商或中介机构等进行销售房屋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如团购费,信息咨询费等)属民事合同行为,其服务收费标准未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由双方自行约定确认,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消费者若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未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等情形建议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今年5月,重庆发布了《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其中列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13类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 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也被列入“负面清单”。

原标题:买房被收团购费,却不计入总房款,怎么破?国土房管局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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