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重庆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4月5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积极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将进一步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
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市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要享受这项规定,需要准备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其备案方式为年度备案,享受优惠政策方式为预缴享受。
据介绍,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特殊关心和支持,有利于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东部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产业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据市地税局介绍,根据我市《意见》要求,我市已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作出调整,税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记者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