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中法院出台规定 加强对办案瑕疵错误责任追究

27.10.2016  20:38

   (记者 黄乔 通讯员 王倩)10月26日,记者从市四中法院获悉,为贯彻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该院近日制定了《关于对办案瑕疵错误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法官审判“权责利统一”。

  据了解,《规定》中所指的办案瑕疵和错误责任,是指法官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或错误应承担的内部管理责任,不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

  《规定》明确要求,法官办案过程中的瑕疵、错误认定,由评查合议庭依据认定标准提出书面评查意见,报分管审判管理的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同时告知承办合议庭。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规定》还提出,办案瑕疵、错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对合议庭的负面绩效评价和对主要责任人的组织处理。负面绩效评价即办案存在瑕疵、错误的,按照法官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分值,并按照审判长、承办法官、其他法官各30%、50%、20%的比例计算到人;瑕疵、错误的发生与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为有关的,还应按照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扣减法官助理、书记员绩效分值。组织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离岗学习、岗位调整和退出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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